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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鄂建函[2009]33号

2009-02-2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消除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生产年”活动,决定自3月份起,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控管情况。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厅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企业对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检查整改情况以及督促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履行安全职责情况。主要包括:
    1、脚手架、起重设备、高大模板、深基坑、高边坡、转料平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2、起重设备的备案、验收和使用登记情况,施工人员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记录;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现场监理等下达的整改通知落实情况,项目、班组开展安全检查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情况;
    5、现场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达标情况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
    检查按企业自查、县市区普查、市州抽查和省厅督查四阶段进行。企业全数检查自有在建项目,于4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改;县市区于5月上旬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检查;市州在县市区普查的基础上,随机抽查30%以上的施工项目,于5月底前完成;省厅督查将于6月上旬开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依据
    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建设部、省政府和省厅制定的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等规定。
    四、检查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班,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一方面要根据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JGJ59-55),结合 “安全生产年”活动安排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并按时完成本地的检查任务;另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和县市区认真开展自查和抽查,保证企业自查和县市区的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突出重点。各地检查要在覆盖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上,突出检查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区、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的建筑工程以及市政桥梁、管道、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在检查内容上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列为重点,在检查对象上要把日常监督检查中安全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列为重点。
    (三)要注重实效。各地要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质量,严厉打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的促进作用。对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当地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并派专人跟踪督办。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列为省厅督查的必检项目。
    各地检查情况请于6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
    附件:
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doc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