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湖北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12月17日,我省出台了《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明确工作职责、统一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失信行为、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和修复制度、保护信息安全”共计8个部分。
《意见》清晰界定了11种公共租赁住房失信行为,并要求各地应建立分工明确、程序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
《意见》首次实行保障家庭信用等级评价量化计分制。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计分可分为3个档次:轻度失信、中度失信、严重失信。各地可根据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多少、情节轻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计分。失信行为认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管理可实行“警示名单”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信用认定结果和评价信息应及时告知保障家庭。各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