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住宅建筑合理的高度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日前,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以加强城市和建筑风貌管理,扭转建筑乱象,提升城市品质。为了让行业内外的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普通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对《通知》的出台从风貌塑造与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各类重点建筑管理的必要性、城市设计对于风貌管理的重要作用以及城市和建筑风貌对于树立中华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2018年12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次以国家标准方式对“高楼林立、水泥森林”现象的正式干预。作为权威性高于地方法规的国家标准,首次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规定了我国城市住宅的高度限制;高层住宅Ⅱ类的建筑层数为19~26层,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80米(笔者认为80米仍然是过于宽松的限制)。日前,终于看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对高层建筑再次出手,并且直接指向了城市建设中多年存在的“贪大、媚洋、求怪”现象;明确规定“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为主”。
多年来,笔者在多个场合批评了“高楼林立、水泥森林”的城市建筑形态,认为今天已经建成了数量巨大但设计、施工粗陋,使用不便,存在大量结构与设备隐患的高层、超高层住宅将会成为“中国未来最沉重、无解的社会负担”。
1.高层、超高层住宅是中国城市现代化之痛
高层住宅是高消耗、高成本、高碳排的建筑形态。在建造环节,高层住宅需要消耗更多的建材,由于交通、消防和结构造成较低的建筑实际使用面积率;在运行和维护环节,电梯、保温、照明的能耗更高,设备更新的难度更大;在拆除环节,其成本、难度和废物产出量也很高。从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效应和全生命周期的财务成本分析,高层住宅是高消耗、高碳排放,高建造、使用与维护成本的建筑形态。研究表明,与多层住宅相比,高层住宅的建设成本要高出50%到100%。2013笔者在县域城镇化调研中观察到,大量高层住宅的居民无法负担高额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
高层住宅具有易灾性特征,在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产生了诸多安全隐患。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隐患十分显著,国内外大城市建筑消防装备和扑救高度在45米左右。2010年上海28层住宅火灾造成58人遇难,2017年伦敦24层公寓火灾造成79人遇难。可见,中国和世界顶级城市都无法保障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大量居民的竖向集聚和密集的人员交集,过多的公共空间、公共设施,以及过于复杂的建筑平面与竖向设计是公共卫生和防疫的重大隐患。2003年香港淘大花园的“非典”爆发性传染,今年武汉“新冠”疫情中也观察到住宅楼宇的病毒跨层传播。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高层住宅居民的担心和心理压力明显高于多层住宅居民。
高层住宅不利于邻里交往、社区意识培育和居民心理健康。与多层住宅相比,高层住宅的居民在住区的户外活动不便,邻里交往更少,甚至长期没有交往,这对于现代社会的社区与社群意识的养成十分不利。有的研究观察到,由于高层住宅降低了户外活动频率,对儿童的心理健康,甚至智力发育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1980年代以后欧美发达国家大量拆除高层住宅的重要理由和社会心理关切。此外,在超高容积率的居住环境下,居民长期处于非人性化的建筑尺度和局促的开放空间之中,对心理健康的影响也是负面的。
2.城市住房形态回归需要改革制度、转变观念
地方政府、商界、经济界,甚至一些专业人员认为高层高密度的居住形态是中国土地资源国情决定的,是高效率的土地利用方式。一些地方官员认为“高楼林立”就是城市现代化的表征,甚至产生广大民众喜欢高层住宅的“幻觉”。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首先是当前城市发展的模式与制度的问题,也存在城市发展的价值观念和审美取向问题,还存在国家的监管政策问题。
在土地财政和房地产依赖的发展模式下,城市政府从追求土地总量最大化转向追求每块出让土地的收入最大化和征地拆迁财务平衡,只能不断提高住宅用地容积率;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超额利润也在追求高容积率。同时,在GDP导向和企业交税的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下,城市政府为了获得更高的GDP增速和企业税收,低价或无偿投放了大量工业用地。由此导致城市土地资源配置错位,居住用地占比不高,但开发强度很高;工业用地占比很高,但利用效率不高,甚至大量闲置、浪费。
城市政府的发展理念和审美取向的偏差,政府官员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的“贪大、媚洋、求怪”的扭曲心态,也是造成“高楼林立”“千城一面”的重要原因。高层建筑比高度、大型公共建筑比规模的盲目攀比造成了大量建筑工程高投入而低效利用,甚至大量闲置、烂尾。崇尚外国设计机构和设计师的风气,造就了一大批“山寨”、冒牌的“国际设计公司”;把大尺度规划任务交给毫无相关经验的外国建筑设计公司,花重金换来不切实际、无法使用的设计方案。
笔者认为,应当制定《城市建设法》,修订《建筑法》,建立规范市场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建设法律体系。把城市与建筑、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正确理念和价值取向写入法律,引导城市与建筑发展更加重视城市和建筑的长期价值,更加重视公共利益、自然与文化保护、民生需求、绿色低碳等新时代的多元目标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全面关切。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政策体系、技术标准体系,运用行政监督、审查、评估、惩罚手段约束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
同时,通过一些城市或住区的试点示范探索更加有效的设计与建设管理经验,展示城市、住区特色、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的价值。首都功能核心区已经施行老城区、四合院全面保护,停止了大拆大建的城市更新方式;北京城市副中心、雄安新区分别提出了一般建筑36米、45米的建筑高度控制。笔者期待,看到更多的实践和行动,彻底改变中国城市的建筑形态和景观风貌。(李晓江)
来源:建筑时报(2020年5月11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