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监理报告制度出新细则了
近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住建委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34号)同时废止。
一、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录入到“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质量安全监督子系统-质量安全监理报告模块”(以下简称“监理报告模块”),并对其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快报和其他需报告事项,报告期限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至竣工验收合格。
三、监理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理月报录入监理报告模块,其内容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二)项目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管控及工程实体安全检查情况;
(三)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情况。
四、监理快报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以监理快报形式录入监理报告模块,适用于如下情形:
(一)施工现场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可能发展为重伤、死亡的受伤事件,或需要消防救援的火灾事件,或群体事件等;
(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而不能有效制止,且向建设单位报告后仍继续强行施工的;
(四)存在监理单位无法处理的其它较紧急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以口头方式报告,之后再录入监理报告模块。
五、其他报告事项是指监理范围内需审核的部分关键内容,如分包单位资质、进度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清单化管理等。
六、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及所属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提交监理报告的,或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或监理报告内容与现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记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线索立案查处。
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突出了监理报告的时效性、溯源性和有效性。现场监理通过监管平台填报信息,促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在监管平台上登记的每项信息,可追根溯源,倒逼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履责;对于突发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监管平台将自动发送短信提醒,促使监督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下一步,市住建局还将不断充实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探索对监理人员到岗、质量安全巡视旁站、使用监理记录仪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丰富对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综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