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新修订《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颁布
11月26日,经宜昌市政府批准,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印发了新修订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有以下不同之处。第一章总则,增加了城建档案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责、市级及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等五个内容。
第二章整理与归集,一是收集范围增加“消防工程档案”,规定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由其形成单位收集和整理后纳入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二是明确推动城建档案电子化,“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交电子档案”;三是取消预验收环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当纳入工程联合验收”;四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间由“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改为“竣工验收备案前”;五是增加“工程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或者办理道路挖掘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查询拟施工地段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档案,并取得现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接收城建档案后,应当当场出具档案交接文据”。
第三章保管和利用,增加“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公布未开放的城建档案,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秘密,明确“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应当异地异质备份”。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新增3种违法情形,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新《办法》适应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发展需要,内容条款更精准、细致、全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