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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停车服务管理有法可依

2020-01-02 17:17: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日前,咸宁市政府出台《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停车服务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近年来,咸宁市城市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与停车位不够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许多“僵尸”车辆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停车等乱停车现象加剧了停车难。因此,亟需通过出台管理办法来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办法》将车辆停放场所分为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等三种类型,从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驾驶人停车时需注意的具体规范、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监督责任。

《办法》就市民普遍关注的停车怎么收费、停车场怎么建、停车(场)怎么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等五种情形可免收停车费。

停车(场)该谁管?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办法》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秩序的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府建立健全停车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停车场怎么建?

建设项目要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办法》指出,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以及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用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泊位。

商住混合开发项目的商业和住宅部分应当分别按照配建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商业部分配建的停车泊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相对独立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停车场新建停车泊位(含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内应适当预留非机动车停放点。

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行道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施划。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设置。

停车怎么收费?

实行不同定价方式,五种情形免收停车费

《办法》明确,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应急车、献血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停车(场)怎么管?

查处违法停车、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等行为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停放点的使用,因停车场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的除外。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站点的,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停车的,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人行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管理,并对车辆在人行道的停放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共享单车、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督促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履行管理义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按照规划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不达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的行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发改等部门,在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移送时,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万维、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