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就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发布通知
近年来,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依然存在,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规定,武汉市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七条、三十二款,主要从主体登记管理、存量房屋改造改建、房源发布、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纠纷调处、联合监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关于从业主体登记管理。一是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是人员实名登记、且不低于两名管理人员持专业资格证书或定期参加行业专业基础培训。三是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的企业,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办理的原则,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规范企业名称。五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报告开业情况,并承诺自愿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等监管。六是采取“黑名单”制度,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是部门联动,房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关于存量房屋改造改建。该条款在武汉市原有“N+1”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要求。一是为进一步保证居住安全,要求各套房间必须配置灭火器及消防逃生包等消防设备。二是既有商业、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改建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房源发布。一是发布前要进行房源核验。二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三是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四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房源核验码。
关于网签备案。一是制定并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二是明确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关于资金监管。一是要求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区房管部门报备。二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金、押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三是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四是住房租赁企业应每季度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统计报表信息。各区房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监管、指导。
畅通纠纷调处渠道。一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都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二是房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问题线索移交机制。
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一是房管部门依职责对违规发布房源、“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行为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进行处理。二是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异址经营、对发布虚假广告、实施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网信部门根据房管等部门的意见,对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等责任的属地网络信息平台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社会公示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四是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房东、租客之间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五是城建部门负责指导新(改、扩)建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施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工作。六是发改部门负责将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房屋租赁领域的信用信息记入相关主体名下。七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核查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行为。八是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