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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征求意见

2021-09-22 11:09:31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武汉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意见》提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比例要求。

明确保障对象、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明确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明确财政、税费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简化审批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