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城市建筑垃圾让市容市貌“很受伤”。现阶段建筑垃圾存在的管理难问题,原因之一是建筑垃圾未纳入公司化运营以及无消纳场所,私人倾倒、无牌照单位倾倒等不易查处,也不易处罚。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破解这一系列难题,进一步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执法行为。
《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对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城管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和信息区享。违反《办法》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弃料处置遵循不出区原则,不具备就地处置或处置量饱和的区,经市城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有偿跨区集中处理。
市城管部门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过程中,建设单位须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时间、路线、运输,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设置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规定。(胡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