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9月12日,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资金监管账户对应一个预售许可证的原则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为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不含郧阳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资金监管账户对应一个预售许可证的原则,自行选择在城区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并协助购房人将首付款及一次性付清的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协助购房人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将抵押贷款发放帐号设置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分期付款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后,需撤销、变更网签合同的,由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以预售合同网签面积计算,开发项目自销售进度达到70%起,预售资金作为留存监管资金。以批准预售面积计算,留存监管资金标准为280元/平方米。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项目,抵押状态的房屋计入销售进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留存监管资金用于开发项目的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及缴纳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销售备案证》的,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项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同时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网签业务,予以公开曝光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