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有令不行!城管部门开出建筑垃圾处置首张“大罚单”
近日,荆门中心城区东宝城管部门巡查发现城区一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问题。调查核实后,施工方被处以5000元罚款。这是自2018年11月1日《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城管部门开出的首张罚单。
经查,施工方未按建设单位报备的方案运输建筑垃圾,这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运输车辆属于非“授标车”,没有按相关规定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和安装装卸记录仪等有关设备。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施工方5000元罚款,并督促其严格使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上的备案车辆进行渣土运输。
城管部门提醒:请广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城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巡查管控和教育处罚力度,铁腕治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运输抛撒、污染路面和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行为。(周虎平)
【法规解读】
《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运输管理人员对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配备装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门两侧标注运输单位名称,车顶加装车辆识别灯,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实施运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建筑垃圾处理场,途中应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第22条规定:“备案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