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建设单位侵害群众利益 住建查处没商量
近日,有小区业主向武穴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反映,小区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在小区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监察组要求武穴市住建局结合物业管理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
经过调查了解,位于武穴市居仁街与青林路交汇处东侧的碧水园小区,系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建设的规模为45083.2平方米的商住小区,小区建成后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在碧水园小区内配置面积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物业管理用房。其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之规定。
市住建局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上述行为,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市住建局拟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周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