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对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思考
近些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租赁活跃、装修复杂、火灾、洪水、地质灾害等因素对房屋的影响,我市房屋安全隐患日益凸现,事故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
一、老旧危房隐患较多,构成极大威胁
老旧危房一般指建成并投入使用30年以上的建筑,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我市2014年开始对城镇老旧危房进行安全排查,全市排查住宅房屋3000多幢,经鉴定确认存在有危险的房屋占相当比例,还有大量房屋亟待排查鉴定。隐患一:老旧房屋质量问题令人担忧。隐患二:东风公司和中央及省属大型企业初期快速上马的建筑。隐患三:城中村房屋、小产权房和部分违法建筑犹如“隐形炸弹”。隐患四:住房建筑违规“改造”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五:自然灾害对房屋造成威胁。隐患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
二、管理体制不顺,防范措施滞后,整治难度越来越大
当前,我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安全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房屋安全鉴定发展受限。三是随着城市中心区和新区快速发展,城乡结合部危房和改制后困难企业的老旧小区边缘化,无人管理。四是危房治理矛盾多困难大,存在着资金难、找房主难的问题。
三、强化管理和预防,因地制宜分类治理,迫在眉睫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依法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督修排危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措施。从我市房屋现状和潜在的危险性看,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依法监督管理。制定出台《十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治理房屋。建立全周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从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直至拆除注消,建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具体管理者和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对各类房屋按照用途、结构形式、安全现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使管理者随时可以掌握房屋安全程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重点预防,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完善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专业机构。鉴于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的特点,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房屋治理实行企业市场化模式。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如: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政府机关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定期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超出使用年限的各类建筑物,实行强制安全鉴定和治理,有效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强化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五是结合去库存和棚户区改造,逐步实施老旧危楼排危和整治工作。六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应将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鼓励房屋所有权人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新模式,降低或规避房屋使用和安全风险。七是强化房屋质量监管、注重后续维护,减少房屋“未老先衰”现象。把好新建房屋质量关,需要不断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监督交底、工程验收监督和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等措施,促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增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通过巡查、稽查、督查等手段,促进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确保房屋质量。八是严肃处理各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行政事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期改正,消除危险,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安全隐患已不仅仅是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在其管理过程中,应得到全社会高度重视,建立适应我市实际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王进林)
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