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达标考核的通知
鄂建文[2012]4号
各有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城管局: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以下简称《标准》)和《湖北省“十二五”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方案》(鄂建[2011]34号),省厅决定在2012年结合第五批省级园林城市的复查工作对2009年前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省级园林绿化Ⅲ级达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的对象是2009年12月以前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和县城:
孝感市、应城县、汉川县、恩施市、来凤县、随州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长阳县、石首市、洪湖市、老河口市、枣阳市、麻城市、赤壁市、房县、大冶市、嘉鱼县、钟祥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二、考核步骤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1-5月份),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要对照省级园林绿化Ⅲ级的标准,对本市(县)园林绿化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以及城市(县城)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进行客观、真实、准确地自评。并于5月初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我厅城建处。
2、考核阶段(6-8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接受考核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考核验收,提出是否达到省级园林绿化Ⅲ级的评审意见。
3、整改阶段(9-10月),各地根据省厅考核专家组的建议,提出本市(县)加强园林绿化工作的目标,制定具体提升改造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
4、认证阶段(11-12月),省厅根据专家考核意见和各地整改情况,认证确定评价级别,凡达到Ⅲ级级别的城市(县城)保留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未达到Ⅲ级级别的城市(县城)取消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三、上报材料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定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相应等级标准中各项评价内容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文件、规划文本、数据支撑台账及图纸等;
3、城市市域、规划区、建成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和面积图,城市用地现状图、城市绿地现状图等;
《标准》是对以城市园林绿化为核心的人居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价。各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客观公正、按时高质地完成贯彻实施工作,对照《标准》找出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升园林绿化水平,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徐俊
联系电话(传真):027-68873082
邮箱:7949944@qq.com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