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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市管理局履职尽责“五项清单”

2015-07-2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一、履职清单

  (一)审批清单

  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5、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6、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二)执法清单

  1、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2、公民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3、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污染环境。

  4、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5、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影响行人通行。

  6、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7、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

  8、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9、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11、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

  12、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未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

  13、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

  14、户外广告设置未按统一规划,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15、未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16、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17、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不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

  18、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没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19、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20、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用途。

  21、擅自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22、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3、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2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26、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2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

  2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

  3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3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3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34、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35、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36、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8、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39、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40、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行政监督清单

  1、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监督管理。

  2、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3、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4、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5、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强制清单

  1、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拆除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行政收费清单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服务清单

  (一)负责城区出店、流动、占道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景观灯饰、临街立面等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环卫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负责城区公园、游园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火车站站前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亮化美化等综合管理。

  三、廉政清单

  (一)党委班子成员主体责任

  1、主动研究部署。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支持查办案件。及时揭露分管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3、加强督促指导。督促整改分管范围内的突出问题。

  4、参加检查考核。

  5、严格廉洁自律。

  (二)领导工作岗位

  风险点:

  1、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未经深入调查研究、未广泛听取意见、未充分加以论证、未由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

  2、在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中干预、插手或替代工程承、发包活动;

  3、分管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没有及时处理、延误上报分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

  4、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提供便利;利用职权索要或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等;利用职权报销个人费用;

  5、私设小金库,收入不上账,自收自支;

  6、使用票据报销,冲抵私人消费;

  7、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说情,干预案件审理,收取好处。

  管控方法:

  1、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杜绝个人说了算;

  2、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加强廉政教育、学习;

  4、接受群众监督。

  四、作风清单

  1、在城管局系统进行“三公”经费清查工作。

  2、认真开展“三严三实”活动。

  3、开展“法制大讲堂”活动。

  五、协办清单

  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2、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配合项目投资方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围绕全市重大活动做好保障工作。

  4、完成2015年全省城市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来源:潜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