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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13年首次修订

2015-12-0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

  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职工覆盖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增值收益频被“化私为公”,如何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个人收益跑不过CPI,如何能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限制多提取难,如何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来源:三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