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鄂建审示(2011)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对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延续企业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7日至7月6日。企业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它情况有意见,请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签署真实姓名。举报材料请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办公楼一楼,邮编:430071,电话:027-6887307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办公楼二十楼,邮编:430071,电话:027-68873055。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审查意见表.doc;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审查意见表.doc。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