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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走过10年

2016-12-0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2006年,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正式启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选任具有城乡规划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到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督察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分批向103个城市派驻了116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到2012年,基本实现了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的全覆盖。至今,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走过了10年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面的扩展转向质的提升、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过程,可谓“十年磨一剑”。

  成效:

  ■共制止侵占绿地行为1180余起,避免了6800万平方米城市公园、生态隔离绿地和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被侵占,制止了240多起侵占饮用水源地、河道水系、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开发建设的行为。

  ■共制止在历史文化街区违规新扩建项目、损坏或拆除历史建筑以及违规超高建设等行为150余起,维护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制止了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建设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开山采石等行为120余起,避免了风景名胜资源遭受破坏。

  ■2015年,通过查办9起案件,共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13.1万平方米,罚款3163.5万元,保护绿地83.6万平方米,3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社会反响巨大。

  特点:

  ■层级监督:保证国家对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目标得以落实。

  ■实时监督: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专业监督:从专业角度提出恰当的建议和意见。

  人员:

  ■在任督察员多在为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过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70%以上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90%以上具有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经历。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