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17〕59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
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启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但总体上进度偏慢,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
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是重要的补短板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标准高,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从各地报送的名单看,部分市、县工作专班存在人员少、专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请各地抓紧予以充实完善。
二、建立绿色通道
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前期工作手续及相关许可权限一般在市县级,各地应建立绿色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许可权限在省级的,相关部门即报即审,搞好服务。
三、规范操作模式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利用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国家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及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环保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等文件均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推进PPP模式有明确要求,并强调:“政府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各类资产参与……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政府参与的途径限于PPP模式。……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各地务必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按照PPP模式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不得出现伪PPP和假PPP现象,不符合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的应迅速调整。
四、明确工作范围
省政府意见明确,本次工作范围是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部分地区筹划的非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治理项目应充分评价实施可能性,一般应暂缓实施,待本次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并实施。
五、加强专项债券使用管理
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化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维护性支出及变相用于其它方面的补助等用途,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可行性研究论证
可行性研究的批复管理应充分考虑PPP模式特点。各地选定社会资本后,如果社会资本对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中确定的建设规模与选用工艺有不同意见,应组织专门评价论证,认为其意见科学、合理的,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调整,并重新办理批复文件。
七、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同一县(市、区)单元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以县(市、区)域为单元打包一并开展,环评文件类型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评工作中,可重点针对执行的排放标准、周边的敏感目标调查、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及影响分析、污水处理工艺经济技术可行性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进行调查论证,其他内容可以简化。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评中应计算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环保验收工作,各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国家要求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八、强化规划引领,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切实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用地,优先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用地的空间需求。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可编制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即报即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地要优先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用地合法。
九、优化排污口设置许可管理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相关规定,排污口设置主要由河道管理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体的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一般应设在一般性水域,确需省级审批的,省水利部门即报即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7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