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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2017-03-3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可用于公积金装修贷款、异地购房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日前我市结合实际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

  调整一: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偿还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条款。调整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均可提取贷款人(包括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历次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调整二:在按月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必须贷款还款满一年,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这意味着提取金额由最多不超过三年累计还款额,增加到不超过五年累计还款额。

  调整三: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性购房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不限制次数,但提取额度累计不超过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购房提取不受购房次数限制,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以购房名义提取,同一套房若以购房名义提取过,就不能再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同时,允许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提取。

  调整四:购买住房(含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本人及其子女购房可分别提取本人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和子女所提供的本套房产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分别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购房时间按“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登记证”时间确定。职工异地购房要提供购房所在地本套购房的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调整五:被法院判决服刑、缓刑和被单位处分开除的人员,本人辞职或下岗失业人员,可凭相关手续,办理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再受时间限制。(吴楠)

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