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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委联手起草能源法 向公众征求意见稿

2007-12-04 15:11:14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能源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与《电力法》、《煤炭法》有所不同,它不会是一部具体化的局限于行业的法律;与《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也有区别,不是立足解决每一个层面的问题而制定的专项法律;与长达1000多页的《美国能源法案———2005》也不类同,不是一部统筹性法律。中国的立法框架决定了《能源法》应该是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是为国家能源的总体发展建立方向座标,对相关立法进行方针指导,而不可能仅仅是一部局限性的专业法律。

 

 

日前,由中央15委部局联手,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亲自担纲起草组长的《能源法》制定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备受各方关注的能源法终于掀开了神秘的面纱。近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未来中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同时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以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意见稿中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国家应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能源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意见稿称,在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实行准入制度。

 

建立能源储备制度保供应安全

 

意见稿中提出,国家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未来的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能源产品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而能源资源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对于能源产品储备,将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前者由国家出资建立,企业义务储备则由能源企业出资建立。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能源矿产规划矿区、大型整装矿区和能源基地内的资源储量中划定。对于已经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能源资源划定为能源资源储备的,国家将对其权益人给予合理补偿。

 

意见稿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价格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导

 

意见稿提出,中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处于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今后将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将实行约束型的价格政策。国家还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励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

 

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国家能源发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对列入该目录的能源项目实行相应的财税优惠或者限制政策。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21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