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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肆意破坏环卫设施案件成功告破

2017-04-24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酒后乱为毁设施 法不留情被拘留
黄冈肆意破坏环卫设施案件成功告破

  本网讯 4月15日凌晨,黄冈市容环卫作业人员在进行清扫道路卫生时发现,沿江路沙街口至西湖三路段垃圾箱被不法市民恶意推倒破坏,整齐划一的不锈钢垃圾桶被横七竖八的躺在地上,让人痛心,市容环卫局随即向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报案,请其立案查处。

  黄州区公安局胜利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肆意破坏环卫设施的违法行为迅速查办,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系统、走访居民群众调查,最终发现是三名社会青年方某、冯某和陈某在宵夜酒后的疯狂行为。公安部门根据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三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7日、10日、10日的处罚,同时赔偿环卫设施费用。

  在此,市城管执法局呼吁广大市民爱护环卫公共设施,人人有责。看到有人肆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的现象要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也可拨打城管服务热线12319或公安110,城市文明从你我他做起。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超过五千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拘留等。

  普法学习:

  一、《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