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7〕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规划局、财政局:
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房屋交易和住用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大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做好取消房屋转让和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续工作,确保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交易管理
(一)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的要求,加强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等交易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理环节,提升服务水平,做到“一站式”规范化服务,确保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房屋交易资料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与房屋登记查询互用。
二、继续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一)落实白蚁防治工作责任。白蚁是世界性五大害虫之一,对房屋建筑具有极大的危害,我省地处亚热带,季风性温和湿润气候非常适宜白蚁生长繁殖,是我国白蚁危害重灾区之一。白蚁防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7〕32号)要求,继续做好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白蚁防治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引导各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合同继续做好原有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在十五年包治期的回访复查、返治工作。
(二)继续做好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要加强白蚁防治技术研发,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积极探索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剂、新设备的开发应用,建立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白蚁防治工作体系。加强白蚁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做好蚁情调查与检测,控制城市房屋白蚁危害率。要顺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白蚁防治工作的宣传,开展白蚁防治技术的研究,严格按照《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强化白蚁防治工作查验归档管理。各地房产管理部门白蚁防治机构要优化白蚁防治公共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新建房屋在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各地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或白蚁防治机构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服务委托书》,并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查验。新建房屋施行白蚁预防处理及验收合格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文本资料《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房屋施行白蚁预防处理合格的证明文本资料,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格证明文本。
三、保障履行职责工作经费
房屋转让和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税〔2017〕20号文件第三条“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将依法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和履行白蚁防治行政管理、工程实施、基础科研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取消收费后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房屋交易管理安全便捷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事业平稳有序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