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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出台文件规范地名管理

2013-06-2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近日,荆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地名管理的原则,命名规定、命名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意见》要求,新建道路、住宅区、楼宇等地名的用名以其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大街)、路、街、巷(坊)、新村、园(花园)、苑(花苑)、山庄、农庄、度假村、大楼、大厦、商厦、城、广场、中心、居(舍)等通用地名。

    按照命名标准,“大道(大街)”指断面50米以上,长度400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路”指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街”指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支路。巷、坊则是指除主次干道、快速路、支路以外的一般道路,断面在10米左右的路段。

    在楼盘、大楼的命名上,该《意见》也作出了规定。“新村”指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则为大楼;“大厦”的高度在8层以上(含8层)或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花园”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山庄”必须依山而建。此外,还对“城”“商厦”、“广场”“中心”等建筑命名的规模大小进行了规定。

    该《意见》要求,今后新建的居民区、城镇街道以及台、站、港、场等,要在施工前按审批权限确定名称。地名命名或更名前须向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政府审批后,由地名委员会在30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后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李兵)

来源:江汉商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