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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政府擅设机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2007-03-07 08:13:16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国务院日前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51日起施行。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指出,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条例一方面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共630条,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