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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人住房转让必须“先税后证”

2006-09-04 08:02:09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0日明确表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 该负责人是在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作上述表示的。他还说,718下发的通知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要求的具体化。

国税总局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以便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实际上重申了上述要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征收。(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