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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2018-11-3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通讯员吴元、夏亮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近期,武汉市城建委对2014年发布的《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行了修改,针对避免公开招标、围标串标、违规分包转包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一是“取消”。按照国务院取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规定的有关精神,取消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减少招标代理人员从业限制。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评委的规定,将是否委派评委的权利交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二是“降低”。降低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及金额,减轻投标人负担。将“投标保证金数额按照项目估算价2%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原规定修改为“估算价1%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是“减少”。减少招标人提交资料的数量和种类,减少强制要求项目经理出席投标活动的具体环节,将原规定中规定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投标报名、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加招标会、踏勘现场、答疑会、开标会等活动,并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的具体规定修改为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的原则性规定。

    四是“简化”。简化项目经理解锁手续,规定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备案前,中标人可提出申请,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解锁。

    五是“加强”。放宽暂估价工程招标人范围的同时,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暂估价条款的监管。规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联合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