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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况平建议加快建筑节能立法

2008-03-18 08:52:56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要目标。节约能源已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就此,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重庆市副主委况平指出,实施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况平说,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在推进建筑节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执行落实节能设计标准力度不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政策法规,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等。因此,况平委员建议:

加快建筑节能立法的进程,完善配套制度。希望加快建筑节能立法步伐,尽快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单位和相关环节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中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强化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手段,以约束和监督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执行,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在出台建筑节能专门性管理法规的基础上,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范围,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节能建筑测评标识、验收备案等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检测和公告制度,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制度。同时,应编制国家建筑节能发展计划纲要,指导建筑节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建立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机制。结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出台,对建筑节能的激励政策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激励措施,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建筑节能的经济调控力度,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等建筑节能工作。二是应针对开发商、消费者分别制定激励措施。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政策导向既要从建设全过程严格把关,制定处罚政策,包括经济处罚政策,如参照墙改基金的方式对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收取专项基金,促使其必须按节能标准建造。同时又要出台经济鼓励政策,对建造节能建筑实行税收优惠,并利用好专项基金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费用减免或补贴等,使开发建设单位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开发建设节能建筑,并向购房者宣传建筑节能的好处、效益。对住宅购买者的政策导向应当是诱之以利,全面宣传节能建筑的优点。由于提高了住宅的内在品质,同时制定合理的契税优惠制度,改变以往购买节能住宅和非节能住宅一样的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经济实惠。

健全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为建筑节能的快速推进提供保障。希望能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明确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地位,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希望国家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长效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一是进一步明确配套资金及渠道。二是建立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的相关部门,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要继续加大科研投入。(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