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本网讯 随着远安县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建设规模持续扩大。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的好与差、优与劣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只有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才能确保建设各方和居住方的利益。为此,只有进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责任,才能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专业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合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处理到位,参建企业行为要与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投标挂钩,建立远安县建筑工市场准入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主体和有关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各参建单位和有关机构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深基坑和边坡支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落实设计交底措施,做好质量安全交底工作。要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保证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法定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建设项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简化或弱化法定建设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规避监督管理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不得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签字;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槽程序不予认可,不得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管部门要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要强化合同的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合同全面履行。
(三)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的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一经查实,对涉及到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工程市场管理条例》,切实将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从建筑市场的源头管起,实现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现场的和管市场的要互相配合,管市场的要加强跟踪,将监管延伸到施工阶段;管现场的发现参建主体的市场不规范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市场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要通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一)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素质要求,持续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逐步培养造就由高素质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
(二)严把材料使用关。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严禁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强化对现场搅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和试样留置工作的监管,不达标的材料一律清出现场,确保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
(三)严把标准规范执行关。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技术及验收规范标准,深入开展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重点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施工前要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逐级进行详细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严格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和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措施,依靠科学的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可靠的施工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严把工程核验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坚决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制度,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重点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保证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项目出现问题有溯性。
(五)推进监理公司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现在大多数监理公司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有各种人才。要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同时,监理要讲究职业道德,监理公司要提升社会形象,严禁出卖资质,不能出让监理业务,不能盲目的按建设单位说什么就干什么,不能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更不能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总而言之,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要继续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
四、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强化动态监管。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质量监督模式,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三)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乡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是深基坑、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严格审查相关的方案论证、审查、签字等环节。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整改,质量安全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批准复工。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设计标准,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切实保证外保温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用户的满意度。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整改。要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住宅工程未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入远安县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指导性对策措施,开展检查督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王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