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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条件成熟时将开征环境税

2006-12-07 08:34:01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5日上午,2006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在深圳举行。会议主题是讨论新型工业化和循环经济立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等出席会议。

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初步框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热地指出,《循环经济法(草案)》所要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政策,涵括生产建设、流通消费中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等方面。热地认为,循环经济立法要综合发挥市场激励和行政约束的作用,要通过立法鼓励和推进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和推广作用,要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还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监督,以及完善循环经济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透露,此次会议的召开,就是为了让各地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循环经济法》将力争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推广循环经济需配套政策

记者从昨天的会议还获悉一个重要信息:我国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征环境税。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目前环境税收收入已成为一些国家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

随意丢弃一件物品也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但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所需的修复治理成本根本没有考虑,结果造成低价资源大家共享、环境治理无人‘埋单’的窘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表示,目前一些资源型产品都由政府提供,政府定价。过去在资源定价时,政府只考虑资源的生产成本,有时也兼顾到资源的稀缺程度,但常常忽视了资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成本。毛如柏指出,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来说至关重要。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征环境税。

名词解释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

环境税

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的环境税,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2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门将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着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切实支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谈到社会关心的是否开征环境税和排污“费改税”时,他称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绿色税收:环境税初露雏形 专家提出三种方案一份由中国环境规划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4家科研机构的环境和财税专家合作而成的环境税征收实施方案一出现在研讨会上,立即引起各界关注。它提出了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和环境税费方案这三种环境税征收方案。据悉,将来在我国实施的环境税有可能采用其中某种方案,或采用由三种方案重新组合而成的新方案。学者建议开征环境税 将环保总局升为环境生态部顾海兵提出一系列相关建议:国家正大力推动的税费改革应该引入环保领域。“应该尽早地开征环境税,而不是仅仅收取环境污染费。一定要费改税,越早越好”。此外,应借鉴我国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做法,参照国税和地税的模式,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两套环保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