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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13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2010-04-2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0]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
    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国办发4号文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全省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目标
    1、继续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对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廉租住房结转到今年的在建项目,各地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竣工,并尽快配租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里已于4月12日下拨,各地要抓紧做好工作,确保2010年廉租住房项目在4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年底竣工。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共同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二是加大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的力度。各地要利用中央财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收购、改建、租赁廉租住房1万套。三是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工作。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5月将下达我省,各地要结合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要求,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2、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一是要根据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编制本地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制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搬迁、安置、补偿、优惠政策等要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尽快启动一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要抓住国家相关政策出台的有利时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启动一批棚改项目,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3、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住建部即将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着力解决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新生代”、“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也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农民工公寓、蓝领公寓、白领公寓等,还可以将市场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用于租赁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
    4、进一步修订完善住房保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在制订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研究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基础上,结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年规划,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5、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修订各类保障性住房规范性管理文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动态管理。一是要加强准入管理。要认真审查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管理。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二是加强管理服务。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和统筹服务,引导承租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租金缴交义务,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程序,同时,通过与房屋登记机构联动等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三是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二、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在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完善细化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限价房的建设规模,并尽快向社会公布。要建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审批,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形成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尽快对2010年4月30日之前已准予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开盘的商品房提出限期公开销售等处理措施,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情况(见附表)于5月20日前报送我厅,
    2、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防范因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而导致的“烂尾楼”问题。各地要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3万平方米以下楼盘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的价格、面积和销售进度等信息。
    3、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机制。各市(州)要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机制,对所辖县(市、区)商品房销售场所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对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对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对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即时整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批评。
    4、强化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发布已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的区位、价格、供应规模和销售进度等信息的变动情况。积极引导当地媒体宣传本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大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等情况,传达“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理性消费观念等信息,及时让社会准确、全面理解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形成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房价的舆论氛围,减少或避免对高房价、“地王”、投资炒房等现象的过度宣传报道。
    三、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参谋助手。主动与财政、发改、民政、国土、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严格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准入退出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对购买二手房和超过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
    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厅将适时召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交流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座谈会,交流各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和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房地产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表.xls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