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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公共属性应予维护

2014-10-2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中办、国办近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这体现了严肃查处违规私人会所的坚定态度。历史文物本就应受到保护,公园具有公共属性,不能用于私人使用、营利等。以前由于监管不严,对公共资源认识不清等原因,出现了设立私人会所之类侵犯公共利益、助长不正之风行为。通过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行动,相关现象得以收敛。此次规定更清晰、更有针对性。(丁元竹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