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
鄂建办〔2018〕3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环保局,鄂州市水务局:
8月份,我厅分两次组织专家,对部分县(市、区)乡镇污水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及住建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共涉及洪湖市、监利县、石首市、荆州市荆州区、当阳市、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孝感市汉川市、应城市、十堰市张湾区、郧西县、十堰市郧阳区、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和随县等16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3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现场查看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管理情况,查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安全管理资料,抽查管网工程信息填报情况,查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痕迹资料。同时,检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制定、监督交底落实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和质量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二、主要问题
(一)项目建设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部分受检项目施工图纸无出图签章,部分受检项目施工图纸未取得图审合格书,现场使用的已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均未盖图审章。如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管网工程图纸未见图审合格专用章,当阳市半月镇管网光家塆段检查井移位、竖向偏折未见设计变更文件。
2.十堰市、随州市大部分受检项目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缺失
1.部分受检项目的建设单位未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定期组织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十堰市张湾区、郧阳区项目建设采用EPC模式,主管部门或指挥部为建设单位,只成立了工作专班,均未在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现场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三)施工、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
1.部分受检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只针对县(市、区)全域项目配备了一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现场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均未定期组织对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除潜江市外大部分受检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在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现场至少配备一名监理人员。从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施工、监理资料反映来看,部分监理单位履职严重不到位。部分受检项目施工质量控制较差,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检测试验未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工程资料欠缺严重。
3.信息填报工作亟需加强。巡查组现场随机定位抽查部分管线、管井信息填报情况,发现多数受检项目管网工程信息填报工作滞后,普遍存在管线、管井已施工完成并回填,信息填报工作未做或部分工序信息填报不全、上传图片数量不足及图片内容与工序内容不一致等问题,个别存在多个管井使用同一张图片上传的情况。
(四)主管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1.受检地区均成立了工作专班,但专班人员普遍偏少,专业力量不足。专班巡查以督促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为主,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涉及较少。大部分受检地区未见专班巡查资料及主管部门每月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的资料,部分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巡查代替。
2.除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当阳市、荆州区外,受检地区大部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程序不规范,监督巡查频次不足,监督巡查资料欠缺。部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未明确监督小组,未落实监督人员,未编制监督方案,未进行监督交底。大部分安全监督机构无监督巡查资料,部分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巡查资料较少,监督巡查频次明显不足或基本未开展。部分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处理没有闭合。
(五)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不严,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1.受检项目施工现场均未配备指导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检测试验及质量验收等工作的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巡查组现场询问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部分人员对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不清楚,对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检测试验及质量验收规定不熟悉,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要求。
2.部分受检项目厂区建(构)筑物模板、钢筋、砼质量控制不严,存在缺陷和隐患,管网在管道铺设、检查井及管井连接施工等方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大部分受检项目存在架体搭设、施工用电、安全围护及警示标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未落实高温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部分项目基坑工程未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
受检项目质量控制资料普遍存在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资料签字盖章不到位、资料错、漏、缺、乱和不规范等问题,资料的形成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部分受检项目施工过程记录、检测试验及质量验收资料欠缺严重;部分受检项目无高温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方案,超规模基坑工程未编制支护设计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三、有关要求
(一)迅速整改问题。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见附件),已向受检地区主管部门进行了反馈并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单,明确了整改时限和要求,各地要迅速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应积极、全面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现场成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设、施工单位企业本级应定期组织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应留置书面检查记录和整改通知单备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加强各环节质量安全把控,充分发挥监理把关作用。
(三)强化监管责任。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要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要充实和加强监督力量。要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监督小组,落实监督人员,根据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特点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程序及监督要点,编制监督方案,进行监督交底。要对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实施全覆盖巡查,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开展针对性巡查,对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管网工程及基坑等危大工程加大巡查频次。巡查要形成书面文字记录资料,巡查记录及下达的整改通知单要实行闭合管理。要对水池满水试验、管道闭水试验及沟槽回填等关键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抽查,要督促责任主体严格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组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对于监督力量不足的地区,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每月组织开展所属乡镇的全覆盖检查,市州按一定比例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性质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组织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检测试验及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关键要领。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要求,加强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控制及监理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受控。各地要研究本地工程地质及管网分布特点,结合省厅质量安全巡查发现的问题,制订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特别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加强架体搭设、施工用电、安全围护及警示标识等安全隐患控制。要高度重视沟槽、基坑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超规模的基坑工程应编制支护设计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五)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料应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工作的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和图片等。资料管理应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尤其要注重施工过程记录、检测试验及质量验收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资料应签章齐全,与工程进度同步。施工、监理资料应按规范表格填写,收集整理归档,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信息档案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8〕17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工作。要确保信息填报工作与管线、管井的各关键工序施工进度同步,每道工序至少上传三张反映工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试验及质量验收等的图片,图片内容要与工序内容相一致。
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面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安排了监督管理经费(有关政策文件详见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财政资金栏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依法依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保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