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6〕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清查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报送合理化分类处理建议,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包含缴纳数额、比例、周期、依据及返还情况。
三、工作分工
各市州住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于5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
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提出由本单位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并填写《统计表》,于5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各类保证金处理意见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查准备阶段(2016年5月5日前)。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制定本级清查工作方案,对清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清查实施阶段(2016年5月6日-5月15日)。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清查范围,对本地区(本单位)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拟制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统计表》,按时上报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
(三)汇总报送阶段(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对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报送的意见报告和《统计表》进行汇总,形成完整的意见报告和《统计表》,按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住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清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做好清查工作。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市州住建、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在认真学习《通知》和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州、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清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清查工作,确保本次清查结果真实、完整。
(三)强化监督落实。各市州住建、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存在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地住建、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5月5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管理局 胡彬彬
电话(传真):027-87832950
湖北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王星洲
电话:027-67818847 传真:027-67818957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6〕22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