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8•13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
鄂建[2010]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下午17时10分,广水市滨河休闲街A2号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人货两用电梯吊笼坠落造成3死1伤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单位为广水市兰信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随州沿河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北顺监理公司,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现。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广水市“8.13”事故是自2008年5月1日武汉光谷1号C2栋较大事故后的又一起较大事故。截止目前,我省已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5起,死亡21人,而8月份就有4人死亡,随州、宜昌、襄樊、十堰等市的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年度建筑施工事故控制指标或与指标持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要认真对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要迅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宜昌1.2事故、襄樊4.27事故、仙桃8.7事故、随州8.13事故等四起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为此,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以及停工工程的建筑塔吊、建筑施工人货两用电梯、建筑物料提升机械、建筑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以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09】0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造册,并严格检查专项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检测验收和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设备使用期间维护保养情况等。已停工或停止使用的起重设备,必须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并跟踪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予以处罚。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消除的,必须立即拆除。对工况差的设备和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要坚决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三、要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当前,正值我省施工高峰期,加之气候变化异常,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多。各地一方面要针对工程实际,制定切实有效地针对人员和设备管理的措施,督促有关企业防止建筑起重设备和人员的超负荷工作,保障建筑起重设备在非正常工作环境下的安全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全面检查项目和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同时也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技术保障手段进行全面检验,防患于未然。各地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优秀企业,切实提升本地区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四、要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各地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省厅。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凡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