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工程质量保险 确保消费者利益
去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国住建系统纷纷响应,在行业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抓建筑工程质量的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从这个层面来说,抓工程质量绝不是一年两年的事,而是要天天抓、月月抓、年年抓,只要有工程建设就必须抓质量安全,两者之间就好比人和影子的关系——寸步不离。
笔者认为,抓工程质量,必须有创新精神,应该学会用市场化的思维来配合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比如说探索引入工程质量保险,改由保险委托监理,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防控,加强对消费者质量投诉的受理与直接赔付,通过保险的市场利益机制,改进完善工程质量闭合循环保证机制,从而真正为最终消费者提供质量可靠产品。
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可解决四方面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在体制机制上加快改革创新。探索引入工程质量保险,改由保险委托监理,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防控,加强对消费者质量投诉的受理与直接赔付,通过保险的市场利益机制,改进完善工程质量闭合循环保证机制,从而真正为最终消费者提供质量可靠产品。
此举可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可以强化工程质量终端责任的落实,通过保险市场机制,加强对消费者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与直接赔付,确保消费者利益。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在第一时间赔付基础上,可以由保险机构代为向质量责任单位(企业或个人)追偿,从而有效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由保险机构委托监理,可以彻底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责任虚置和监控主体责权利不匹配问题,强化工程监理作为监控主体的责任和地位。第三,通过采取浮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手段,将投保费率与投保者及相关参建主体的诚信、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赔付率等情况挂钩,促进责任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能力。同时,保险机构为降低赔付率和控制自身风险,也会很自然地站在消费者角度,收集、统计、分析消费者对工程质量的诉求,形成持续改进提升工程质量的动力。第四,通过保险机构可建立工程竣工后质量和消费诉求平台及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诚信档案,充分保障工程质量信息透明,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落实建筑产品质量终身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还必须强化落实建设投资者,尤其是开发建设投资者对建筑(住宅)产品的质量终身责任。对于住房消费者而言,开发建设投资者是产品开发提供者,是当然的产品质量自控主体;而对于建设承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体而言,又是决定性的监控主体。
我国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只明确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即仅有依法发包的责任。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对项目全过程实施及承建的各方责任主体有着决定性的监控和影响作用,理应对投资、进度、安全、质量综合全面负责。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管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自控主体是指直接从事质量职能的活动者,如勘察、设计、施工;监控主体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如工程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到底是自控主体还是监控主体,法律责任不甚明了,这极不利于其全面履行工程质量综合监控。当前工程建设中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盲目赶工等突出问题,正是投资建设者忽视择优、放弃过程监控的集中表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建设投资者的一类,其开发建设的产品自建不自用,一旦房屋售出,即万事大吉。住房消费者花巨资购置的住房产品,一方面很难凭借自身知识和经验对产品的安全质量作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开发商又没有安全质量终身保证承诺和追责机制,这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市场风险及产品售后遗留问题都将转嫁政府。
落实工程监理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监理作为监控主体,主要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其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监督和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要求。
但目前现状是,一方面,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理对质量安全应负的法律责任,但缺乏量化规定和制约手段,特别是对于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经济制约手段不足,事后追偿机制欠缺,造成监理不履职、形同虚设现象十分普遍。
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这就必定以替业主服务为首要原则,而当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不落实,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时,监理必然变成建设单位的附庸,作为监控主体的第三方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体现。因此,落实工程监理质量终身责任制非常必要。
建立消费者信息反馈系统
从现代质量管理发展看,一件产品从设计开始到销售服务后的质量信息反馈为止,应建立一个有效的质量保证机制,也可以说是循环提升的质量保证链。落实到建筑产品,就是从建设发包、承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消费者信息反馈。
住房消费者入住房屋后出现的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是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结果的最直观反映,但也正是由于开发投资者缺乏对最终住宅产品质量安全的终身责任,致使其对消费者反馈的质量安全问题不甚关注,自然导致施工、监理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相关的一般质量问题投诉也不十分关心,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由于缺乏最终住房消费者对质量安全满意度的评价和信息反馈,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必然没有持续改进提升的动力,这正是开裂、渗水等一般性工程质量问题屡屡发生、形成工程质量通病的直接肇因。
上述弊端反映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终端质量责任问题。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有一个部位、一个环节的疏漏大意,但核心是终端责任制的强化与落实,并建立全过程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这是质量保证的关键所在。终端质量保证好了,质量保证体系就有了基础;否则,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就没有了。(湖南省岳阳市副市长 唐道明)
来源:中国建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