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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0-05-0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0】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住建委、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现将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10〕10号和建房〔2010〕53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积极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交易秩序。各地要认真制定方案,细化措施,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违规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交易行为;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行为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各地要通过检查,严肃整顿市场秩序,公开处理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二)全面开展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要尽快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批未建和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对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0日已准予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对已准予预售许可但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积极措施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检查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专班,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部署和指导,集中力量开展市县(市、区)联动大检查。
    (二)检查时间安排。5月10日~5月31日,各市(州)、县组织开展检查和清理工作;6月1日~6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工作,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和荆州、宜昌、黄冈、恩施州住建委负责将所辖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按下列时限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5月15日前报送本次检查和清理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
    2、6月1日前报送《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清理表》(见附表1)、《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表》(见附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典型案例。
    附:
    1、《
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清理表.doc
    2、《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表.xls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