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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多部门联合出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处理办法

2013-01-0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通讯员何虹报道:近日,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对咸宁市直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摸排后,联合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处理咸宁市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办法》。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其劳有所得,咸宁市建管处多次对市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摸排后,与人社局、公安局多次磋商,目前已经形成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 “人社部门牵头,住建部门配合,总包单位兜底”的工作格局,并形成了五项处理程序。

    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对拖欠农民工资的案件进行及时调查确认,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

    对因合同、质量争议产生的拖欠,由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算鉴定,市住建委负责配合市人社局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联系全市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录。委托中介机构核算鉴定的相关费用由拖欠方承担。根据第三方核算金额,由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裁定是否存在拖欠和拖欠数额,提出处理意见,并抄送市住建委(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市住建委(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对市人社局(市劳动监察局)核定的拖欠工资,协调督促建筑企业支付,通过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报省住建厅通报的形式对拒不支付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人社部门移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理。对因拖欠产生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采取留置等强制措施。

    拖欠方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打入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指定的专用账户,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册,由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督被拖欠工资者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工资。(来源: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