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鄂建办[2009]13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决定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当地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制定和报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附后),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期限
《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二、规划内容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编制说明等内容(规划编制大纲附后)。
三、规划进度
各地《规划》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请各地于3月底前编制完成《规划》纲要,并报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我厅组织专家咨询后,于4月底前反馈意见,以指导各地更好地编制《规划》。《规划》纲要中应提出规划期内节约标准煤量和减排CO2量。
四、其它要求
《规划》是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依据,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班,明确责任,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进度。各地《规划》编制工作情况将作为今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五、联系方式
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唐先国
电话:027-68873087,13886156358
传真:027-68873088
电子邮件:hbshejichu@hbsjst.gov.cn
省节能墙改办 马骁
电话:027-68873364,13607194156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