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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无权属证转让土地需依法缴税

2007-06-27 09:36:33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625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批复,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税务总局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