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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3-03-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3]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要求,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的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研究决定,省住建厅将组织省内所有驻鄂分支机构统一办理登记备案换证手续,现将换证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已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
    二、报送材料
    本次换证除需提交《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中第六款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驻鄂分支机构所属总院(公司)的书面换证申请。
    2. 驻鄂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各专业技术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清单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的复印件。
    4.近三年内获得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清单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三、换证程序
    驻鄂分支机构按照《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的规定自愿换证。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换证申报材料报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对换证申报材料审查完成后,将会同初审部门对各驻鄂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时间另行通知),并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对符合换证条件的驻鄂分支机构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出图专用章。
    四、换证说明
    各驻鄂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换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凡未换证的驻鄂分支机构,可在原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在鄂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期满后原登记证和 出图专用章自动失效,省住建厅不再受理其在鄂登记备案。
    本次换证中将对经营管理较混乱、勘察设计质量较差、存在较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无勘察设计业务的驻鄂分支机构不予登记备案。同时实施总量控制,优选部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鄂设立分支机构,凡有意愿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的规定,于2013年5月3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联系方式:湖北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张雨梅     027-6887306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