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上)
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5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年末,全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设区的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有10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88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4个;240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16个,一般事业单位124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175个。其中,省直分中心24个,县(市、区)分中心68个,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分中心83个。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3.94万人。其中,在编2.61万人,非在编1.33万人。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目前,各城市主要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向缴存职工计付利息。
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1.35万个,实缴职工12393.31万人,分别比上年净增24.85万个、515.92万人,增长12.03%和4.34%。
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454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2.29%。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缴存余额40674.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9.56%和9.79%。
“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
(二)提取。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宣告死亡等,可全额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账户。
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987.47亿元,比上年增长44.92%;占全年缴存额的75.52%,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提取总额48815.64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4.55%。
“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4059.53亿元,年均增长29.3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具体贷款条件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2.50万笔、11082.6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0.44%、68.10%;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810.02亿元,比上年增长36.7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9.33万笔、53349.7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4.34%、26.2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2864.55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80.80%,比上年末提高11.91个百分点。
“十二五”期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58.04万笔,34761.0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8.01%、30.40%。期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201.52%。个贷率从“十一五”期末的61.53%提高到80.8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共有项目贷款试点城市87个。截至2015年末,共有试点项目392个,计划贷款额度1107.53亿元。
全年发放试点项目贷款65.5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5.61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16.97亿元,公共租赁住房32.92亿元。应回收试点项目贷款本金118.64亿元,实际回收204.56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841.29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25.92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331.04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84.33亿元。累计回收试点项目贷款本金530.86亿元,试点项目贷款余额310.44亿元。175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
(四)国债。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42.77亿元,比上年末减少6.09亿元。
来源:中国建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