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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4-01-1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2014]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县(市、区)办事处,文明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要求,扎实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0]88号)要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开展2013年度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和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均可申报2013年度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
    二、评选基本标准和原则
    (一)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标准为:1、文明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有序。2、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3、住房公积金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绩效突出。4、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能力强,资金安全。5、住房公积金行风建设良好,服务优质高效。6、住房公积金队伍建设加强,整体素质提高。
    (二)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评选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科学,从严掌握,保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的质量。
    三、名额分配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评选名额16名;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评选名额21名(办事处评选的具体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四、申报方式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和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在自评的基础上,征求当地文明办意见后,均可进行申报。其中: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报,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向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报。
    五、评选步骤
    (一)组织申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于2014年1月23日前,按申报方式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并附综合创建总结材料、自评打分表(见附件3)。
    (二)考核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负责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报的考核评定工作;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申报的考核评定工作。
    (三)命名表彰。评定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实行总分制。1、在申报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中按得分高低择优选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审核、公示和命名。2、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当地文明办,比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文明办的做法,对所辖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择优选拔推荐,并将考评情况和拟命名文明窗口的单位名单,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文明办。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明办,对市、县两级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统一命名,授予相应称号牌匾和证书,依据有关政策,可参照省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是当前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行业文明创建成果,扎实推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考评和申报工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各地结合年度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在进行本级自评、申报,以及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营业部)的评比验收中,要严格按照《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考核评分表》,实事求是,防止走过场,确保评选表彰的先进性。
    (三)认真总结,搞好宣传。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本地创建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创建长效机制,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不断增添生机与活力。
    联  系  人:马武军 易先宝
    联系电话:027-68873031 68873117(办公、传真)

附件:1.全省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
   2.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申报表
   3.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文明单位考核评分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