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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措施

2014-10-1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通讯员孙海泉报道:10月8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召开2014年第20次常务会议,专题审议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措施。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人行参加了审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的精神,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了八条措施:一是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二是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还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还款截止年龄由男性60岁延长至65岁、女性55岁延长至60岁;四是简化贷款申请手续,取消《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五是职工购房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原50%提高到100%;六是自住住房装修可一次提取公积金余额的50%;七是职工每年可提取上年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八是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贷款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会议认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调整相关政策很有必要,要继续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满足职工 贷款和提取要求。该项内容将纳入市政府稍后印发的《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