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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关怀”落地亟待法律支持

2013-08-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今年夏天高温居高难下,全国不少地方大地干裂,土地、沟塘和植被不停地喊渴。

    面对持续不降的高温天气,从事野外作业的建筑工人更是难以忍耐。如何保障建筑工人错过高温时差的调休权和高温津贴领取权等“高温关怀”,成了广大建设者盼望从根本上解决的焦点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2012年6月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从现实情况看,不少企业对管理办法落实得并不尽如人意,但他们也有不少苦衷。

    一是合同工期普遍没有给建筑工人高温环境下以“喘息”的机会。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没有对确保高温时节劳动者弹性休息权提出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对外发包(招标)时,只考虑抓紧时间施工,尽快完成施工任务,尽早投入使用。实际上,全国大多数地区每年至少有3个月的高温季节,在南方甚至长达4个月以上。如果工程承包企业在高温时节采取弹性施工制度,施工进度必然会受到影响,一旦不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工程,承包方则面临罚款的处罚。

    二是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给建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诸如建筑工人高温津贴作出约束性规定,在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承包企业的投标文件里,都没有高温津贴这项支出费用。一个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工程,工期短则一年,长则两年甚至更长,建筑工人少则几百人,多则近千人。即便是按300人算,一年下来,仅高温津贴开支一项就上万元。

    笔者以为,要把“高温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必须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准则,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人真正享受到高温关怀带来的社会大爱。(郑传海)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