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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应有听证程序

2013-08-0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只有在保障房建设中引入公共听证,让怀揣着“安居梦”的人们在建设之初即有认同感,才不会建成后大量闲置。

  山东1.29万套,海南9000多套,广东1.15万套,云南2.3万套……近日,多个省份审计结果暴露出保障房空置尴尬。一边是中低收入群体期盼早日实现“安居梦”,一边是大量保障房空置“遇冷”窘境。空置的重要原因是配套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其中不乏在生僻地建房“凑数量”,结果是“有房无人”。(8月8日《新京报》)

  保障房是地方政府部门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属于城市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供给范畴。只是,在这种利益关联中,中低收入群体之于保障房没有话语权,选址和建设更没有体现他们的意志,而完全变成了政府部门的单向度操作。这是“有房无人”的深层次原因。

  保障房由政府部门主导本没有错,但是却不能关门操作。一方面,公权力尚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关门操作难免会权力自肥,谋求部门利益;另一方面,某些公权力官僚主义突出,之于保障房未必看作是公共服务供给,而会有“施舍”心理。关门操作的结果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政府部门给自己建的保障房位置优越、面积超标,保障房变成了“官适房”,譬如广东河源市以经适房名义建的“市直小区”;给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建的保障房,就被“放逐”到了偏僻地。

  保障房既然是供给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最终是这个群体承租入住,而非政府部门,那么就需要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他们的意向和意志。否则,强扭的瓜不甜,政府部门单向度操作,从自己的主观意识出发硬要“拉郎配”,往往就会把好事办砸。这是在若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都被验证了的。一些地方保障房大量空置,只不过在重复民众对单向度操作的不认可。

  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保障房看作是城市的公共保障设施。以此出发,其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就需要引入公共听证程序。我国在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公共听证制度。譬如《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保障房选址和建设中引入公共听证程序,有法可依。更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在保障房建设中广泛吸纳民意和凝聚共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中低收入群体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的话语权,在公共政策方面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在保障房建设中引入公共听证,让怀揣着“安居梦”的人们在建设之初即有认同感,才不会建成后大量闲置。(燕农)

来源:楚天金报 责任编辑: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