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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08]75号

2008-04-08 09:56:1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现状,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落实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

检查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图审)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勘察、设计、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及作业面施工情况;

5、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质量。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全数自查,515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615日前完成。对房屋建筑,县(市、区)在建的工程,已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全数检查,未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一般为主体结构封顶前)检查50%以上;市(州)直管的在建工程,已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全数检查,未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检查30%以上;对市政项目,武汉市抽查不少于10项,其他市(州)抽查不少于2项。在此基础上,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抽查,每县(市、区)不少于2项(其中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1项),武汉市对各区的抽查,每区不少于4项(其中施工至建筑节能分部的2项)。

第三阶段:省厅组织检查,67月期间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方面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的原则,组织专人对企业自查进行指导,着力提高企业的自查质量,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自查;另一方面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根据省厅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按时完成本地检查任务。

(二)突出重点。在对象上,要以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落后地区的在建工程和日常监督检查中行为不规范的企业所施工项目为重点;在内容上,要以工程结构质量和建筑节能质量检查为重点。对住宅工程,还应检查其质量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的抽查数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覆盖率。要加强对检查过程的控制,比照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逐项逐条检查到位,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见附件17),切实保证检查的深度和准确性。同时加大对检查中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各地检查结束后,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将结果予以通报,并于6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省质安总站)。

附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检查表.doc

2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一览表.doc

3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doc

4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doc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doc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检查表.doc

7混凝土构件测试项目记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