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2]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标准》),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桥梁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近年来,我省城市桥梁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大力加强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较好地保障了城市桥梁的完好率,提升了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确保了城市居民出行安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速推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机动车保有量成倍增加,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行车密度和重型车辆的载重越来越大,城市桥梁的数量不断增多,城市桥梁隐患和问题更加突出,城市桥梁管理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有利于督导城市桥梁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养护单位更好地履职尽责,克服“重建轻养”现象,促进和规范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全省城市桥梁设施养护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更好地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各地自查自评情况及上级部门抽查情况。
三、考核评价对象
全省市、州、县城市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和单位。
四、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养护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档案资料、日常巡查及检测评估、桥梁维护及改造、桥梁设施、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桥梁专业化管理、督办工作等9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价标准》(附件)。各地可根据《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
五、考核评价的组织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各地自查自评与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州城市桥梁管理部门在做好本市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自查评价的同时,应检查、督导所辖县(市)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城市桥梁管理部门完成对本地区本年度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的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抽查,而后,综合各地自查自评情况,对各地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六、要求
全省城市桥梁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确实把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抓好《考核评价标准》贯彻执行,规范指导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的落实,确保城市桥梁安全畅通运行,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对《考核评价标准》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张玉峰 联系电话:027-68873120
附件:《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