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文〔2017〕40号
各市城管委(局),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市(州、林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经营性服务许可排查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专班对本辖区所有承接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企业)的相应能力、资格条件进行逐一排查和审核。具备资格条件、已颁发相关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下同)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导其严格管理、规范运营。具备资格条件、尚未申领相关许可证的单位(企业),应督导其按照后置审批要求(国发〔2014〕50号文件明确,上述“两证”申领为先照后证办理程序)及时取得服务许可证。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企业)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
2016年我省部分市县(大冶市、阳新县、南漳县、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蕲春县、通山县、通城县)采用跨界外运模式处理其生活垃圾;部分市县(武汉市、谷城县、鄂州市、应城市)采用预处理,然后将RDF跨界外运至有关水泥窑厂焚烧的模式处置其生活垃圾。涉及上述两类处置行为的市县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查生活垃圾(含RDF)跨界清运处置条件、规范跨界清运处置程序、完善跨界清运处置申请材料、加强跨界清运处置过程监管。跨省转移的,须按国家规定要求办理。
三、做好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报告工作
(一)及时填报信息。各市(州、林区、县)人民政府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城〔2009〕26号”、“建办城函〔2009〕226号”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定期登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jel.mohurd.gov.cn)”,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含跨界清运处置)信息填报工作。
(二)定期报送材料。请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本辖区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有关明细资料,逐级报至省住建厅。
(三)报告落实情况。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城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材料报送至省住建厅。
联系人:李新俭、康忠荣;电话:027-68873487;传真:027-68873488;邮箱:55288697@qq.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7〕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