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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宣传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工作的通知

2013-01-3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3]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2]15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现代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伤病人以及其它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和成果的必要条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措施和制度,落实责任,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创造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环境。
    三、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北省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12]154号)要求,全面推进无障碍建设,深入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创建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监督管理,把好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关,并适时开展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检查,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四、扎实做好《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在参加省厅的《条例》和《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使本地区、本系统有关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掌握《条例》,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2]15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印发